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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相关处罚规定(参考)

作者:元洲环保   时间:2019-04-17 16:25:42   tags: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 临沂危险废物合法转移 

危险废物合法转移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如果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会面临什么样子的处罚呢?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转移1吨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转移1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5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转移10吨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问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