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元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400-0520-002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临沂全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联合行动视频会议

作者:元洲环保   时间:2020-07-20 10:31:53   tags: 危险废物 山东危废处理 山东危险废物转移 

全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联合行动视频会议

临沂市召开全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联合行动视频会议。市政府副市长郑连胜主持,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登全出席会议并讲话。

微信图片_20200720103112.jpg

会议贯彻落实省政府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联合行动专题会议精神,分析当前我市危险废物治理现状,通报2019年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情况,传达《临沂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联合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全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工作。

临沂市危险废物治理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市危险废物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连续四年位居全省前列;山东创业环保庐山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沂州水泥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山东创业环保科技郯城分公司工业废物处置中心、兰陵中联水泥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等建成运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到 222万吨,完全满足我市需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体系更加健全,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收集、贮存、处置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全市产废企业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危险废物攻坚战全面推进,各项攻坚任务均达到序时进度。医疗废物处置有力有序,疫情期间共安全有效处置医疗废物3200余吨,其中涉疫情医疗废物130余吨。

会议通报

2019年来全市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

微信图片_20200720103123.jpg

工作情况

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大批污染环境案件,初步统计,2019年至今,全市共开展联勤联动336次,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102起,刑事拘留189人,立环境行政案件129起,行政拘留138人。

会议传达

《临沂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联合行动实施方案》

出重拳,使硬招,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结合近期发生多起市外到我市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精准发力,重点突破,整治一批违规违法涉危重点企业和单位,查办一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案件,有效整治和改善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涉危企业和单位守法自律,有效遏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势头。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高发势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跨省、市、县辖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七)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非法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三、减轻或加重处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在20日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逾期不投案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鼓励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敦促、规劝在逃污染环境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各级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