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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环评和验收只有排污证可以吗?附自主验收注意事项

作者:元洲环保   时间:2020-12-30 14:25:02   tags:

没有环评和验收只有排污证是否能够合法经营?

问题:

我司目前只有排污许可证没有环评和验收是否能够合法经营,是否要重新做环评?

答复:《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另纳入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及验收,但仍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应当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应当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具体如下: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