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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严禁将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废水暂存池或蒸发塘使用

作者:元洲环保   时间:2017-11-01 09:23:16   tags:

关于督促落实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相关要求的函环办环评函[2017]15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日前,我部以环审〔2017〕151号文件批复《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落实有关环境保护责任,请你厅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环境保护的核心,统筹煤炭开发与加工利用,合理布局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按照《关于伊犁州煤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环评相关情况的报告》(伊州政函〔2016〕70号)控制煤化工发展规模,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严格项目准入;按期完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区域污染物削减及责任分解方案(伊州政办发〔2017〕56号文件),确保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煤制油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749吨/年、753吨/年、163吨/年、505吨/年;配套建设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伊犁河水质监测,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中的作用,确保伊犁河谷煤化工项目不对伊犁河造成污染。

  二、督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工业园区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并自煤制油项目投产年起每年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三、督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督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水务部门在煤制油项目投产前完成厂外废水应急拦截设施建设,联防联控环境风险;按照察水字〔2016〕198号文件,在煤制油项目投产前完成新水源井的建设和老水源井的关停工作,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五、督促伊南工业园区(伊泰伊犁工业园区)在煤制油项目投产前完成园区事故水池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园区事故水池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严禁将园区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废水暂存池或蒸发塘使用;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有效控制事故水不通过地下渗漏污染环境。

  上述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应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范畴。请你厅自煤制油项目投产之日起,每年11月底前,将有关人民政府及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环保责任落实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8日

  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水利局,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