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元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400-0520-002
当前位置:首页> 危废处理

山东危废转移需要注意事项?

作者:元洲环保   时间:2018-08-24 00:00:00   tags:

危险废物在转移处理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就会牵扯很多法律问题,下面天洲环保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山东危废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危废的跨省转移

山东危废转移备案与转移联单运行的相关步骤,是关于本市危险废物转移的要求,对于需要跨省转移的产生单位,可以向危废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临沂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临沂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才可批准转移该危废。

二、危废的跨境转移

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 年9 月批准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这是第一个禁止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全球性公约。在1995年,我国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并于第66条明确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我国严厉打击危废的跨境转移行为,既不允许危废转移至我国,也不主张将危废转移至他国或者其他管辖领域。

山东危废转移需要注意事项

山东危废转移法条链接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以上就是天洲环保为大家介绍的危废转移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在转移过程中牵扯的相关法律问题,更多危废处理问题请关注天洲环保官方网站(www.tianzhouhb.com)。